天津市地方标准
洗染业服务质量标准
DB12/T 109-199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定义、洗染质量要求、交活时限、服务要求及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责任。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种经济成分的洗染企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SB/T10271-1996 洗染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 SB/T10271 中的定义。
3.1洗染业
从事洗衣、烫衣、染色、织补以及皮革或裘皮衣物的清洗、上光等服务项目的经营单位。
3.2 洗衣
利用各种洗涤机具、洗涤剂(粉)或各种有机溶剂,对各种衣物及针纺织品进行水洗或干洗以及皮革或裘皮衣物的清洗上光。
3.3 熨烫
运用各种熨烫机具和设备,将洗净后的衣物或新缝制的服装,经“定型”整理,去除折皱,使衣物线条清楚、挺括美观。
3.4 染色
运用各种染料、染色助剂和相应设备,对各种衣物及纺织物进行染色加工。
3.5 织补
运用各种特制针具,凭手工技能,对各种破损的纺织物、针织物、地毯等,按照织物的原色、原纱、原结构,进行重新组合,使之恢复原样。
4 质量要求
4.1 洗涤质量
4.1.1 水洗
4.1.1.1 各类不同质地的衣物经洗涤后,各部位(上衣以领子、前胸、下摆、袖口、口袋盖、两肩及背部为着眼点;下衣以膝盖、臀部及裤脚为着眼点)洗净,不花不绺,不起毛,不串色,不搭色,无沾渍,无损伤,干部透亮。
4.1.1.2 去掉污渍后不留痕迹(事先与消费者约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4.1.1.3 漂洗后的衣物清爽、整洁、柔软,白色衣物不泛黄。
4.1.2 干洗
除达到水洗质量要求外,还应做到:
a. 衣物不变色、不褪色、不变形;
b. 衣物出机器无明显的洗涤液味;
c. 钮扣,夹里及衣物其他附饰物等,不受损坏或变形。
4.2 熨烫质量
4.2.1 上衣各缝劈开,两边无皱纹,熨烫平直挺括,肩袖接连要拉开,胸部凸园,领子坚坚平妥,领角对称,前襟长度并齐,贴边平整,全身烫平,火候要够,美观大方。
4.2.2 下衣必须烫四面,裤缝劈开,两边无皱纹,裤线平整笔直与褶连通,裤缝对正与下脚齐,两个小褶相齐一致,裤脚挽边宽度一致,火候要够,整洁美观。
4.3 皮革清洗上色质量要求
清洗上色后皮革衣物,整体色泽秀亮,光色柔和,不掉色,不裂浆,不花不绺,手感柔软,着色牢固,基本与原皮相符(除顾客要求加深外)。
4.4 染色质量
4.4.1 衣物染色前确已进行去掉污渍、退浆或剥色处理。
4.4.2 染后的衣物染色牢度好,不花不绺,颜色达到消费者事先提出的色标要求。
4.4.3 衣物无浮色,手感爽滑柔软。
4.5 织补质量
4.5.1 织补使用的原材料与织补的质量、颜色、规格相一致。
4.5.2 织补后的部位与原织物的质地、颜色、经纬组织、密度和花纹变化基本一致。
4.5.3 针织衣物织补后线圈均匀,松紧适度,无抽缩或明显鼓痕的现象。
4.5.4 织补后织物表面平服,无残丝、毛屑、厚边,工艺细致,织补牢固,外观良好。
5 交活时限
洗活不超过五天,单烫不超过三天,染色不超过五天,织补不超过七天,皮衣不超过十天。特殊要求者双方商定。
6 服务要求
6.1 经营者在经营服务中,对于各种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公布在店堂醒目处,接受消费者监督。
6.2 经营者在承接消费者送洗的衣物时,应在收取衣物单据上逐项填写以下内容:姓名、数量、质地、颜色、破损情况、少扣、色花、虫蛀等自身缺陷及加工后可能出现的后果。在领取衣物时,双方对约定条件的履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
6.3 经营者在接收消费者衣物时,应主动针对不同质地的衣物,实事求是地向消费者介绍各种洗涤方法所达到各自效果,征得消费者认可后再进行加工处理。
6.4 经营者应按约定期限交活(遇意外情况除外),逾期未交付洗涤衣物时,经营者应给予消费者补偿洗衣费的10%。
6.5 消费者领取衣物超过约定期限七天以上者,经营者可适当收取保管费:超过一个月仍不领取衣物,所产生的破、损、脏等,由消费者自付。超过一年不领取衣物按无主商品处理。
6.6 由于消费者丢失取衣单据,造成衣物取错或丢失,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6.7 经营者在验收衣物时,对洗染有特殊要求的,应向消费者建议,并在取衣单据上注明,若消费者不采纳,其后果应由消费者自付。
6.8 穿着已久的衣物其领、袖、裤脚、裤档及臀部磨损较重而未破裂者,经营者应主动向消费者说明,并在收取凭证上注明。否则,经洗涤加工后破裂经营者应予以修补,不予以赔偿。
6.9 服务质量责任
6.9.1 经营者提供服务不符合本标准第4章质量要求的,经营者应对洗涤衣物进行修整,以达到标准要求。
6.9.2 经营者提供服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给予消费者赔偿。
6.9.2.1 衣物遗失的;
6.9.2.2 衣物烫糊的;
6.9.2.3 皮革服装上色、上油不均无法修复的;
6.9.2.4 由于工作差错造成衣物缩水、脆化、串色、洗染损坏的。
6.9.3 经营者遇6.9.2服务质量问题之一时的处理原则
6.9.3.1 依据原价或双方约定价格及购物凭证所示时间进行折旧赔偿。折旧按年计算,逐年递增,年折旧率为 25%,折旧率最高不得超过70%。
6.9.3.2 若市场仍有同种衣物,经营者可购同种衣物赔偿消费者并按上款规定收取折旧费。
6.9.3.3 套装原则是以件计算。遇到衣裤价格无法确定时,应按套装价格对衣裤按 6:4 计算。丢失、损坏一件,赔偿一件。
7.1 设备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装置。
7.2 机械、电器、压力容器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安全测试,符合安全规定的要求。
7.3 使用石油作为干洗溶剂的洗衣店,必须有严格的防易燃措施和规章制度。
7.4 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正规安全培训,实行持证上岗。
7.5 洗染企业应有相应的防盗、防火措施,配备经过专门安全培训的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洗染业服务质量标准
DB12/T 109-199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定义、洗染质量要求、交活时限、服务要求及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责任。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种经济成分的洗染企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SB/T10271-1996 洗染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 SB/T10271 中的定义。
3.1洗染业
从事洗衣、烫衣、染色、织补以及皮革或裘皮衣物的清洗、上光等服务项目的经营单位。
3.2 洗衣
利用各种洗涤机具、洗涤剂(粉)或各种有机溶剂,对各种衣物及针纺织品进行水洗或干洗以及皮革或裘皮衣物的清洗上光。
3.3 熨烫
运用各种熨烫机具和设备,将洗净后的衣物或新缝制的服装,经“定型”整理,去除折皱,使衣物线条清楚、挺括美观。
3.4 染色
运用各种染料、染色助剂和相应设备,对各种衣物及纺织物进行染色加工。
3.5 织补
运用各种特制针具,凭手工技能,对各种破损的纺织物、针织物、地毯等,按照织物的原色、原纱、原结构,进行重新组合,使之恢复原样。
4 质量要求
4.1 洗涤质量
4.1.1 水洗
4.1.1.1 各类不同质地的衣物经洗涤后,各部位(上衣以领子、前胸、下摆、袖口、口袋盖、两肩及背部为着眼点;下衣以膝盖、臀部及裤脚为着眼点)洗净,不花不绺,不起毛,不串色,不搭色,无沾渍,无损伤,干部透亮。
4.1.1.2 去掉污渍后不留痕迹(事先与消费者约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4.1.1.3 漂洗后的衣物清爽、整洁、柔软,白色衣物不泛黄。
4.1.2 干洗
除达到水洗质量要求外,还应做到:
a. 衣物不变色、不褪色、不变形;
b. 衣物出机器无明显的洗涤液味;
c. 钮扣,夹里及衣物其他附饰物等,不受损坏或变形。
4.2 熨烫质量
4.2.1 上衣各缝劈开,两边无皱纹,熨烫平直挺括,肩袖接连要拉开,胸部凸园,领子坚坚平妥,领角对称,前襟长度并齐,贴边平整,全身烫平,火候要够,美观大方。
4.2.2 下衣必须烫四面,裤缝劈开,两边无皱纹,裤线平整笔直与褶连通,裤缝对正与下脚齐,两个小褶相齐一致,裤脚挽边宽度一致,火候要够,整洁美观。
4.3 皮革清洗上色质量要求
清洗上色后皮革衣物,整体色泽秀亮,光色柔和,不掉色,不裂浆,不花不绺,手感柔软,着色牢固,基本与原皮相符(除顾客要求加深外)。
4.4 染色质量
4.4.1 衣物染色前确已进行去掉污渍、退浆或剥色处理。
4.4.2 染后的衣物染色牢度好,不花不绺,颜色达到消费者事先提出的色标要求。
4.4.3 衣物无浮色,手感爽滑柔软。
4.5 织补质量
4.5.1 织补使用的原材料与织补的质量、颜色、规格相一致。
4.5.2 织补后的部位与原织物的质地、颜色、经纬组织、密度和花纹变化基本一致。
4.5.3 针织衣物织补后线圈均匀,松紧适度,无抽缩或明显鼓痕的现象。
4.5.4 织补后织物表面平服,无残丝、毛屑、厚边,工艺细致,织补牢固,外观良好。
5 交活时限
洗活不超过五天,单烫不超过三天,染色不超过五天,织补不超过七天,皮衣不超过十天。特殊要求者双方商定。
6 服务要求
6.1 经营者在经营服务中,对于各种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公布在店堂醒目处,接受消费者监督。
6.2 经营者在承接消费者送洗的衣物时,应在收取衣物单据上逐项填写以下内容:姓名、数量、质地、颜色、破损情况、少扣、色花、虫蛀等自身缺陷及加工后可能出现的后果。在领取衣物时,双方对约定条件的履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
6.3 经营者在接收消费者衣物时,应主动针对不同质地的衣物,实事求是地向消费者介绍各种洗涤方法所达到各自效果,征得消费者认可后再进行加工处理。
6.4 经营者应按约定期限交活(遇意外情况除外),逾期未交付洗涤衣物时,经营者应给予消费者补偿洗衣费的10%。
6.5 消费者领取衣物超过约定期限七天以上者,经营者可适当收取保管费:超过一个月仍不领取衣物,所产生的破、损、脏等,由消费者自付。超过一年不领取衣物按无主商品处理。
6.6 由于消费者丢失取衣单据,造成衣物取错或丢失,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6.7 经营者在验收衣物时,对洗染有特殊要求的,应向消费者建议,并在取衣单据上注明,若消费者不采纳,其后果应由消费者自付。
6.8 穿着已久的衣物其领、袖、裤脚、裤档及臀部磨损较重而未破裂者,经营者应主动向消费者说明,并在收取凭证上注明。否则,经洗涤加工后破裂经营者应予以修补,不予以赔偿。
6.9 服务质量责任
6.9.1 经营者提供服务不符合本标准第4章质量要求的,经营者应对洗涤衣物进行修整,以达到标准要求。
6.9.2 经营者提供服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给予消费者赔偿。
6.9.2.1 衣物遗失的;
6.9.2.2 衣物烫糊的;
6.9.2.3 皮革服装上色、上油不均无法修复的;
6.9.2.4 由于工作差错造成衣物缩水、脆化、串色、洗染损坏的。
6.9.3 经营者遇6.9.2服务质量问题之一时的处理原则
6.9.3.1 依据原价或双方约定价格及购物凭证所示时间进行折旧赔偿。折旧按年计算,逐年递增,年折旧率为 25%,折旧率最高不得超过70%。
6.9.3.2 若市场仍有同种衣物,经营者可购同种衣物赔偿消费者并按上款规定收取折旧费。
6.9.3.3 套装原则是以件计算。遇到衣裤价格无法确定时,应按套装价格对衣裤按 6:4 计算。丢失、损坏一件,赔偿一件。
7.1 设备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装置。
7.2 机械、电器、压力容器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安全测试,符合安全规定的要求。
7.3 使用石油作为干洗溶剂的洗衣店,必须有严格的防易燃措施和规章制度。
7.4 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正规安全培训,实行持证上岗。
7.5 洗染企业应有相应的防盗、防火措施,配备经过专门安全培训的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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